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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益表應該以公開觀測站為準還是蕃薯藤為主

損益表應該以公開觀測站為準還是蕃薯藤為主呢?我在公開觀測站查到的聯電損益表:民國94年及95年06月30日會計科目 1995年6月30日1994年6月30日 金額 % 金額 % 本期淨利(淨損)18337788 36.57 1817700 4.57 基本每股盈餘 繼續營業部門淨利(淨損) 1.08 0 0.1 0 會計原則變動累積影響數 -0.07 0 0 0 普通股每股盈餘 1.01 0 0.1 0 稀釋每股盈餘 繼續營業部門淨利(淨損) 1.03 0 0.1 0 會計原則變動累積影響數 -0.06 0 0 0 稀釋每股盈餘 0.97 0 0.1 0蕃薯藤查到的損益表如下:期別2006年2006年2005年2005年2005年2005年2004年2004年第2季第1季第4季第3季第2季第1季第4季第3季營業收入淨額 25

75124

38427

46823

57919

44320

28628

22934

580營業成本 20

56521

17222

48320

58619

22917

31721

81422

835營業毛利 5

1853

2124

9852

9932142

9696

41511

745營業費用 3

5413

1704

0453

5143

5502

7553

6492

926營業利益 1

63085928-560-3

3393022

8398

737營業外收入合計 5

84914

8922

5473

6314

2733

4211

8823

413營業外支出合計 7738024319056352

2043

3871

236稅前淨利 6

70614

1753

0442

1652991

5191

33410

914所得稅費用 654700000000本期稅後淨利 6

05212

2863

0442

1652991

5191

33410

914每股盈餘(元) 0.330.670.170.120.020.090.080.65在每股盈餘部份有相當落差不知道我該以誰為準請各位大大解釋謝謝(ps:因為不會貼原表上來

請各位大大努力對照一下

或者是能教我怎麼把表貼上來嗎

我會盡速修改

謝謝)
自然是公開資訊網站為主不過你也該參考其餘取得的數據

若相同時間所給的有落差

自然要小心是不是有問題了。

至於您說的每股盈餘

每個資訊提供者計算的基礎

不見得都完全相同

而且還要考慮滲水的可能性。

當然估算錯誤也是有可能的

因為難免會有出錯的時候

有時還會有修正每個月公告營餘的事發生。

只能說我參考居多

不太計較數據的誤差。

因為你無法確保來源的正確性

下次有人報你數據的話

先問問他怎麼算出來的

久了你就知道為何每個人算的都不太一樣。

參考資料 我自己研究的心得
1.損益表應該以公開觀測站為準還是蕃薯藤為主?A依【公開發行公司應公告或向本會申報事項一覽表】 (民國 95 年 04 月 06 日 修正)規定摘要如下.... ........將電子檔案向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目前為公開資訊觀測站》 傳輸

並應向本會辦理書面申報

惟興櫃股票公司未上市上櫃公開發行 公司除屬金融控股公司之銀行、保險及證券子公司外

得免公告申報。

2.我有一個想法不知道正不正確?A並非是0.97與1.00相差的問題

而是公開資訊觀測站是法定公告機構

若 公告不實

會有罰責。

 而除了公開資訊觀測站以外任何公司機關團體個人都有權隨意計算自己 所需之數據

於不違法的情形下

如-證券交易法 ↓------------------------------- 第一百五十五條   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

不得有下列各款之行為:  一、在集中交易市場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

業經成交而不履行交割

    足以影響市場秩序。

  二、(刪除)  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

與他人    通謀

以約定價格於自己出售

或購買有價證券時

使約定人同    時為購買或出售之相對行為。

  四、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

自行或    以他人名義

對該有價證券

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

  五、意圖造成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活絡之表象

自行或以    他人名義

連續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而相對成交。

  六、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

而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

  七、直接或間接從事其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    行為。

  前項規定

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準用之。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

對於善意買入或賣出有價證券之人所受之損害

應  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

於前項準用之。

↑-------------------------------- 是無妨的。

結論:  公開資訊觀測站是明確可信

其他係基於分析方法、時效性、關聯性  等

而予以重計算或表達之數據

僅供參考!


公開資訊觀測戰為主

放空|股份|漲停板|行情|本益比|上櫃|電子股|融資|集中交易市場|股票|崩盤|賣出|交割|股息|券商|大盤|股神|股東|套牢|上市股票|股利|外資|買進|概念股|跌停|公司債|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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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206101903059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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