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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商標已註冊,對商標權第30條,我如何保護我的商標?

我已註冊之商標〈申請第16、29、31、35類〉

在網路上發現某網路行銷公司登錄我已註冊之商標為銷售品牌

且為同一類別〈第29類〉

我發律文函後

此行銷公司已將產品下架〈目前尚未再上架〉。

但問題是

行銷公司通知製造商

製造商雖未辦理商標註冊

而引用商標權第30條〈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

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主張繼續使用之權利〈有可能是在我註冊申請以前已使用〉。

請問

我已申請商標第16、29、31、35類

對此問題

我能再對我的商標權作何主張?商標權法我已看過

是否有此判例參考?
首先所謂之「合理使用」

解釋上為合理且非商標使用方法

即著重使用方式

客觀上不具有區別商品來源之功能。

但法文所謂之「善意」、「惡意」的判斷依據中

商標法與民法顯然有分歧

其中在民法上是以知情或不知情作為判斷的依據

但商標法此所稱之善意、惡意是指有無不正競爭之意思

以下提供一網站連結供您參考。

http://www.is-law.com/友情贊助區/商標合理使用之研究三.htm#_ftn其中惡意的判決如高等法院88年度上易字第5433號刑事判決判決理由即稱:「被告之前已得知『中將』二字係告訴人公司業已取得指定使用於茶商品之註冊商標後

竟仍於同一商品之茶包及其外包裝盒

使用近似於上開『中將』註冊商標圖樣之「『點中將』等字圖樣

銷售、散布予不特定之經銷商

顯有『惡意』。

」。

其中善意的判決如89年度上易字第76號刑事判決:「被告係以『三元』名稱作為其黑板行之『店號』

顯非作為商標使用

且市面上又無人以『三元』為名義出產之黑板等商品

足證被告係以善意且合理的使用該名稱作為店號」。

因此要主張商標權非為善意使用

顯然需提出對方不正當競爭而造成商業損事的舉證

對商標權人較為有利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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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個行業有所不同範圍亦 不同..因為註冊可以保護自己行銷商品若遇到有法律糾紛時 註冊商標及專利權、著作權...在智財局申請的原始資料作為比對 法律糾紛時有利的證據..法律是講求證據不是口舌之爭...侵權問題法加上證據的引證

但是如何推翻別人的證據引證 ? 又是另一門等牽扯到 刑民法問題

舉證責任 要清楚就可以透過法律 訴訟確保自身利益實務見解 是

至於刑民法問題 ? 方面有很多可以用

但是要看你們的問題過程出在哪裡 ?.
著作權.商標法.侵權.設計.迴避.商品化等等在於如何證明有標示商品合法後 是 刑民法的問題至於刑民法問題 法律.才能合乎法律程序。

...法律分類非常詳細多而複雜每個行業有所不同範圍亦 不同商標註冊

商標申請

商標

商標圖案

商標英文

商標r

商標侵權

商標logo.侵權.設計.迴避.商品化等等【 代理商提起告訴】.遽認其有證據能力等人【自行委請鑑定者】遽認其有證據能力【違反公訴罪行刑期】.【著作權法 91條.92條.101條】.【新修正商標法參考意見 95條96.條97.條】.【代理商賠償和解是民事】【不影響】法律上是兩回事【公訴罪行刑期】[賠償和解是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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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405121306053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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