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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已達老年給付標準但基數未滿45想投保到滿積數

大家好可以幫我解答一下我父親今年因為職災被公司資遣因父親未滿公司退休標準是以支付資遣費來辦理離職由於已達勞保老年給付標準可以提領但是還差3年積數滿45也就是可以再保3年於是想幫父親到親戚公司繼續投保因為是在親戚家投保保負我們會全額資負算法是否如下投保薪資*5.5%(需乘以90%嗎?10%由政府支出是不是) 提撥6%的退休金也就是投保薪資*11.5%舉例說明如果投保30300額度3萬300*11.5%*12個月*3年=12萬5442多領6ㄍ積數30300*6個積數=18萬18請問一下1.這樣的方式可以嗎?2.此方法是否可行?3.需要保多少額度可以讓父親滿積數時可多提領老年給付4.算法是否有錯?謝謝囉!


本題處理非常錯誤!

首先是職災不得資遣

規定見勞基法第13條;並依勞基法59條

向雇主要到合法的「鉅額」補償;最後

既已達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的程度

根本就是老年給付與殘廢給付二選一(參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領完之後不得再參加勞保

以上是合法的處理方式。

現在即使讓您參加勞保(如2號所說的是勞保條例第9-1條)

三年後

申請老年給付時

勞保局會先調出病歷

查出他早己無工作能力

依法取消被保險人資格

且保費不退。

(想和勞保局賭嗎)建議您回頭向雇主要足法定補償

五十九條一項的二款與三款

兩個只能選一個

都比勞保給付大很多。

勞動基準法第十三條前段 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

雇主不得終止契約。

五十九條很長

所以自己看。

結論:繼續加保是錯誤的、違法的。

還有

若與公司和解金額少於法定金額

仍可再告

因為勞動基準法第一條後段 「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

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民法也說行為不依法律規定來做是無效的。

參考資料 雇主若不理你的話

就去地方政府勞工局求助或去勞委會
若公司未幫他辦勞退的話

是可以到其他家公司繼續加保的。

而且勞保的計算是以勞退的前三年投保金額平均計算的。

你父親還差三年的話

那就一次調到最高

保4萬2仟

這樣比較划算。

建議你可以先去勞保局查你父親的投保資料

這樣比較能清楚算出投保的基數
完全不用

資遣的條款中

員工還是保有繼續在原公司加保的權利

但保費要自付

所以直接讓原公司續保即可~~不用傷腦筋
建議你到職業工會投保較便宜

你的算法應乘以90%

但要再加健保費

因健保跟著勞保走

且健保投保額不能低於勞保。

在職業工會不用提撥6%的退休金

保費政府負擔40%

但要加一個月100到150元的工會會費

還有入會費約1500元

但一次要繳三個月左右。

另外投保金額部份可慢慢調高到42000元的最高投保額。

還有一點

超過60歲

可再多保5年

即可達50個基數。


建議可以看一下「職災保護法」職護人員續保的規定

職護人員勞保局有提撥100億元的基金

做為職災勞工續保保費的負擔

補助50%。

否則的話

投保在親戚家要有實際從事工作

若未工作

僅為加保領老年而加保

不怕一樣

只怕萬一

到時候如果被檢舉或是查到的話

領的錢是會被要回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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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405120719593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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