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勞基法與勞資相關的問題!
大家好!
此問題是網友託我代為發問
內容如下↓第一:新公司於99年11~12月就有發票有統編該報稅了
也該把員工加入勞健保不過老闆娘卻遲遲未加入
直到100年5月份
有勞保局的人來查
也被查到被罰$
老闆才在6月中旬將月薪的員工加入勞健保
就在7月10日領薪日男的被扣5474女的被扣3631(我們薪水是1日~月底
10日領薪)這是完全不合理的
也跟老闆談過了
可是沒結果
我該怎麼將老闆該歸還我們的要回來???第二:我們每天工作時間是10小時
期間沒有所謂休息時間
勞基法不是規定8小時嗎?超過就算加班
這樣似乎也不對吧!! 第三:新公司成立時
我們有部分人員還待在舊工廠
老闆有叫我們簽公司規定的員工所則話說離職要一 個月前寫辭呈
是否這樣就得依公司規定?第四:我們公司是屠宰業
還有很多方面不合格
最大問題是衛生(連我都看不下去了)例如米血煮了之後
蒼蠅會浮在水面ˋˊ第五:外勞問題
若是沒有居留證能工作嗎?還是只要用探親名義就能工作了??關於以上幾點
若是尋求途徑解決
該從哪裡去?該準備資料嗎?
一、雇主未於勞工到職申報加保
除按自受僱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1日或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費
處4倍之罰鍰外
保險效力是自申報之翌日生效。
雇主從薪資中扣這麼多保費
應該是把罰鍰轉嫁給勞工負擔
也可能是把雇主應負擔的保費轉嫁給勞工
前者違法扣薪
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2項規定
後者違反勞保條例第72條第2項規定
都是違法。
二、工作時間要看勞雇雙方勞動契約如何約定
薪資是否包含加班的部分。
一般來說
每天超過8小時或2週超過84小時部分
就是延長工時(加班)
依法要加給延長工時工資(加班費)。
三、不定期契約
勞工終止契約
依勞基法第15條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
是要預告雇主的(預告期間)
分三種情形:工作3個月以上未滿1年(10日)、1年以上3年未滿(20日)及3年以上(30日)。
您的問題
內政部及勞委會函釋已經很清楚
雇主不可片面規定
縱使勞資雙方有約定
勞工的預告期間也不能比勞基法規定的天數多
抵觸法律規定部分是無效。
勞委會(88)台勞資二 字第 006099 號函釋查勞動基準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不定期契約
勞工終止契約時
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該規定為勞動條件最低標準。
基此如勞資雙方約定勞工離職需有較勞動基準法為長之預告期間
係較勞動基準法為低之勞動條件
該部份約定無效
無效部份
以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取代。
至於雇主預告之義務
應依同法第十六條之規定
如有約定較長之預告期間
係優於法令
自可從其約定。
內政部(76)台內勞字第 513747 號函釋:一、雇主不得於工作規則內片面規定勞工於終止勞動契約時
未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五條規定預告雇主
致使公司遭受損失者
勞工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勞動基準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不定期契約
勞工終止契約時
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勞工未依上開規定預告雇主終止契約
係屬違約行為
事業單位得依民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四、除了當地縣市政府衛生局外屠宰業應該是要執行屠宰衛生檢查
這部分屬行政院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各地分局權責。
屠宰業是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之行業
這部分屬勞委會勞動檢查所檢查範圍。
五、外國人工作
原則上是要經勞委會許可
例外一般是指外籍配偶(居留事由是依親)
不須要申請許可就可以工作。
所以能不能工作要看有無勞委會許可函
不能只看居留證(除非是外籍配偶)。
沒有居留證
可能是逃逸外勞(逾停留期間滯台自始未合法居留、居留證逾期失效等)
也可能是外籍配偶(居留逾期未展延)
所以居留證有無
還不能判斷能不能工作。
光以探親名義
也不能直接判斷能不能工作
如果是外籍配偶來台依親(夫或妻)
這種是可以的。
依就業服務法第43條規定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
外國人未經雇主許可
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依同法第48條規定
不須申請許可
只限下列3種情形:一、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構聘請外國人擔任顧問或研究工作者。
二、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
且獲准居留者。
(外籍配偶)三、受聘僱於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進行六個月內之短期講座、學術研 究經教育部認可者。
對於上開情事
幾乎都是勞工行政的範圍
基本上只要說明具體事實
向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提出申訴
就會去調查處理了
不是勞工局管的
也會移轉給有權責的機關處理。
能提供相關資料當然是更好
例如:超時工作的事證(出勤紀錄、薪資明細)、員工守則、衛生有問題的現場照片及外勞工作居住處所等等。
到勞工局申訴.到環保局.移民署檢舉老板的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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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11080902618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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